1、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3)拟建规模、拟建地点以及用地面积初步考虑;
(4)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5)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和消耗、安全生产等初步分析;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7)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依据;
(3)建设内容、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建设用地和相关规划;
(5)生态环境影响以及资源利用和能源、水消耗情况;
(6)项目技术方案;
(7)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8)劳动、安全、卫生、消防、防洪、防震等要求;
(9)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10)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1)项目招标方案;
(12)项目建设周期;
(13)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14)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下列情况的项目,还须提交其他相关文件和材料:
(1)经营性项目,应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2)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提交代建单位招标方案以及项目代建合同文本;
(3)实行项目法人(业主)招标的项目,应提交项目法人(业主)招标初步方案;
(4)政府投资采取资本金方式投入的项目,应提交股权结构和利益分配方案。
3、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的一切费用。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列明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选型等。
4、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情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申请投资方式和投资额;
(5)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2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6)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已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项目,申请省级投资补助或贴息时,资金申请报告可适当简化,主要陈述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的批准文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投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7)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的声明;
(8)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已经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可不再附送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